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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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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公积金〔201028号),我市企事业单位应当自20101220日起6个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10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执行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1220(含)起,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据此计算,自20101220(含)起,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分别不超过1402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93.58元×3倍×12%;此数额标准由市地税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数据,每年进行发布),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201012月至2011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的政策执行衔接问题
(一)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既可选择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402元,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2803元的住房补贴”,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应按照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标准范围内,扣除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对其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
(二)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2803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在此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20101220以来的这部分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三、自20117月(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取得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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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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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ilinglee 发表于 2011-1-11 09:58:57
有那位在代工厂的,公司有买吗
ceilinglee 发表于 2011-1-11 09:58:45
没没没,公司还没有透露消息
suky 该用户已被删除
suky 发表于 2011-1-6 09:52:5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karen 发表于 2011-1-5 17:53:47
我们公司在计划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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