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走进IT服务管理  

标签: 暂无标签

                               学习资料: ITIL先锋论坛专家讲堂直播 300期视频回放


微信图片_20231108162048.png    

本文出自   转载等请务必保留此出处

随着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和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的兴起,IT在企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一方面,企业不断投资构建各种硬件、系统软件和网络。另一方面不断开发实施ERP、SCM、CRM、决策支持和知识管理等各种各样的。但是,经过长期的投资和建设,许多企业发现IT并没有达到他们所预期的效果。这就是人们所说的“IT黑洞”、“信息悖论”和盲目投资等现象。

  专家的研究和大量企业实践表明,在IT项目的生命周期中,大约80%的时间与IT项目的服务和运营有关,Gartner Group的调查发现,在经常出现的问题中,源自技术或产品(包括硬件、软件、网络、电力失常及天灾等)方面的其实只占了20%,而流程失误方面的占40%,人员流失方面的占40%。流程失误包括变更管理没有做好、超载、没有测试等程序上的错误或不完整。人员疏失包括忘了做某些事情、训练不足、备份错误或安全疏忽等。

    应运而生的ITSM
  众多企业的应用实例,不约而同地把IT运营中的服务与管理问题,摆到了IT应用的核心为止。那么,如何进行IT运营管理呢?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也是缘自国内外大量的应用实践。众所周知,IT作为新的企业要素,与传统的生产要素(人、设备、材料、资金)有很大的不同。信息时代的知识建构、知识获取、和知识利用,是IT建设的实质。

     在这个大的背景下,反观企业信息化过程中遭遇的种种难题、悖论,企业家和IT服务提供商逐渐认识到,企业的IT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IT服务提供和IT服务支持与企业需求之间,存在着“程序性和规范性”缺失的矛盾。ITSM(IT服务管理)的相关概念、程序、方法与模型,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境下应运而生的。
    ITSM的核心思想
  ITSM的核心思想是,IT组织,不管它是企业内部的还是外部的,都是IT服务提供者,其主要工作就是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IT服务。而IT服务的质量和成本则是从IT服务的客户(购买IT服务的)和用户(使用IT服务的)方加以判断的。ITSM也是一种IT管理,但是一种以服务为中心的IT管理。实施ITSM的根本目的有三个:



  • 以客户为中心,提供满足客户目前和将来需求的IT服务;


  • 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


  • 提供的服务是可准确计价的。


  ITSM适用于IT管理,而不是企业的业务管理的。清楚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它明确化分了ITSM与ERP、CRM和SCM等管理方法和软件之间的界限,这个界限是:前者面向IT管理,后者面向业务管理。

   ITSM不是通用的IT规划方法。ITSM的重点是IT的运作和管理,而不是IT的战略规划。IT规则关注的是组织的IT方面的战略,而ITSM是确保IT战略得到有效执行的战术性和运作性活动。
   “梳理”与“打包”
ITSM的基本原理可简单地用“二次转换”来概括,第一次是“梳理”,第二次是“打包”,如图所示。



  首先,将纵向的各种技术管理工作(这是传统IT管理的重点),如服务器管理、网络管理和系统软件管理等。进行“梳理”,形成典型的流程,比如ITIL中的10个流程。这是第一次转换。流程主要是IT服务提供商内部使用的,客户对他们并不感兴趣。仅有这些流程并不能保证服务质量或客户满意,还需将这些流程按需“打包”成待定的IT服务,然后提供给客户。这是第二次转换。第一次转换将技术管理转化为流程管理,第二次转换将流程管理转化为服务管理。

    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转换,有多方面的原因。从客户的角度说,IT只是其运作业务流程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需要的是IT所实现的功能,客户没有必要,也不太可能对IT有太多的了解,他和IT部门之间的交流,应该使用“商业语言”,而不是“技术语言”,IT技术对客户应该是透明的。为此,我们需要提供IT服务。

   为了灵活、及时和有效地提供这些IT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准确计算有关成本,服务提供商就必须事先对服务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分类和“固化”。流程管理是满足这些要求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





上一篇:“点”与“面”的矛盾——企业信息化决策中的博弈
下一篇:来自最佳实践的结晶:ITIL
admin

写了 846 篇文章,拥有财富 28511,被 26 人关注

B Color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忆西风 发表于 2014-3-26 21:47:07
大人,此事必有蹊跷!
漂零 发表于 2014-3-26 21:58:04
鼎力支持!!
手机版|小黑屋|最新100贴|论坛版块|ITIL先锋论坛 |粤ICP备11099876号|网站地图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