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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轻叶舞 于 2014-9-22 13: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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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TSS白皮书2.0【第二版】PDF

ITSS服务项目经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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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S服务项目经理培训——7-IT服务项目类别

ITSS服务项目经理培训——9-IT服务项目管理知识体系(1)

ITSS服务项目经理培训——10-IT服务项目群管理


(概述)信息系统服务是以满足企业和机构的业务发展所带来的信息化需求为目的、基于信息技术和信息化理念而提供的专业信息技术咨询、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等工作。介绍了我国为保证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及效果各方面处于良好可控状态,在信息系统服务管理上进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信息系统服务资格资质管理产生的背景

    信息系统服务是以满足企业和机构的业务发展所带来的信息化需求为目的,基于信息技术和信息化理念而提供的专业信息技术咨询、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等工作。其中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是信息系统服务的前端环节,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解决方案。而根据信息化建设方案选择合适的软硬件产品搭建信息化平台,根据企业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要求进行软件和应用开发,以及系统建成后的长期维护和升级换代等,属于信息系统服务的中间及下游环节,是信息系统服务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具体表现,覆盖了各行各业信息化建设的全过程。

    这些年来,我国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方面相应取得了巨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信息系统服务仍存在诸多问题,虽然非主流,但也不容忽视,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下:
(1)系统质量不能满足应用的基本需求;
    (2)工程进度拖后延期;
    (3)项目资金使用不合理或严重超出预算;
    (4)项目文档不全甚至严重缺失;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系统业务需求一变再变;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扯皮、推诿现象;
    (7)系统存在着安全漏洞和隐患;
    (8)重硬件轻软件,重开发轻维护,重建设轻使用。

    上述问题严重阻碍着信息化建设进程,甚至产生了令人痛心的豆腐渣工程。比如有些项目,虽然资金投入了,系统却没有建起来;或者,虽然系统建立了,却是个运转不起来的死系统,等等。于是导致投资见不到效果,见不到效益,使国家和用户单位蒙受极大经济损失。
具体分析项目原因,主要概括以下四点:
    (1)不具备能力的单位搅乱系统集成市场;
    (2)一些建设单位在选择项目承建单位和进行业务需求分析方面有误;
    (3)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4)缺乏相应的机制和制度;
    综上,对信息系统服务的引导和管理已经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刻不容缓的大事,我国的信息化建设也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步推进,形成我国自己的信息系统服务管理体系。

信息系统服务资格资质管理的内容

    我国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和领导机构,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对所产生的问题予以密切关注并且逐步采取了有效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地方政府的信息产业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也积极参与并且发挥创造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为了保证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及效果各方面处于良好的可控状态,在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采取相应措施的探索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我国的信息系统服务资格资质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在信息系统服务管理上主要有如下的管理内容: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
(2)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资格管理;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信息系统服务资格资质管理的推进

    我国信息系统服务资格资质管理体系的形成,可以说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步推进产生的,现介绍一下我国现行几种信息系统服务管理内容的形成和推进过程。

3.1 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
3.1.1 推荐优秀系统集成商
    针对1993年以后开展“金”系列工程中出现的少数单位鱼目混珠、搅乱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问题,1996年7月,由原电子工业部“金”系列工程办公室主办开展了“全国优秀系统集成商推荐活动”。这次共评选出内资优秀系统集成企业、外资优秀系统集成企业、技术最强系统集成企业、最佳增值服务系统集成企业、最受用户欢迎系统集成企业、最佳经营系统集成企业、最佳售后服务系统集成企业七大类40家优秀系统集成企业,共收集这些公司及另外一些公司的系统集成案例125个。这次活动架起了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桥梁,为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选择承建单位创造了条件,为产业主管部门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了参考依据,也为后来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积累了经验。

3.1.2 对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进行资质认证
    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后,便开始酝酿推行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并将其列为1999年重点工作之一;经过将近一年的调查研究、文件起草等筹备过程,1999年11月信息产业部发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简称1047号文),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1047号文明确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二、三、四级。

    与此同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也已完成起草工作,并且在首批申请资质的21个企业中试行,经修改后于2000年9月发布《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信部规[2000] 821号文(简称821号文)。

    经过3年多的评审实践证明821号文所发布的等级条件是切实可行的。但是,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综合能力的不断提高,需要对821号文规定的等级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为此,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10月颁布了《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版)的通知》(参见信部规[2003]440号文,简称440号文)。

    自2000年9月11日公布首批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名单(共21家企业)开始,至2011年上半年,已有3742家企业获得相应资质证书,其中:
    一级239家;
    二级588家;
    三级2309家;
    四级606家。

3.1.3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成果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开展以来,成绩显著,影响巨大,表现在:
    1:认证工作及结果被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同,例如:
    2000年12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第十条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2001年9月12日国家保密局发出的《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把“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作为“涉密系统集成单位”的必要条件。
    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文)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在该行动纲要中要求:“对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承担单位实行资质认证”;而且,行动纲要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这就进一步加大了信息产业部信部规[2000]821号文中关于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关于“软件费用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这一要求的贯彻力度。
现在,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成为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在选择承建单位时的重要依据,或者说成为系统集成企业承揽信息系统工程特别是重大信息系统工程的必要条件。

2:资质认证过程中要对企业的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人员队伍、环境设备、质保体系、服务体系、培训体系、软件成果及所占比例、注册资本及财务状况、营业规模及业绩、项目质量、单位信誉等各方面进行严格审查,还要进行每年一次监督检查、现场抽查、每三年一次换证等监督工作。这一方面使系统集成企业受到严格的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使得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素质有了显著提高。

3:有效地规范了信息系统集成市场,使皮包商钻空子和搅乱市场秩序的状况得到控制。

4: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显著提高。

5:对于广大用户为支持软件与系统集成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起到引导作用。例如,过去普遍重视硬件轻视软件,现在逐步提高了对软件价值、系统集成价值和服务价值的认识。

3.2 推行项目经理制度
    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不仅关心信息系统承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还关心企业最终委派哪些人投入到该项目,特别是由哪一位出任项目经理。因为,有可能项目承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能把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安排到项目中。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项目经理不够格,用户还是难于对该项目的完成建立信心,当然也难于对承建单位放心满意。所以,实行项目经理制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深入开展的必然结果,是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的必要措施。

    为此,信息产业部从2001年初就开始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制进行调研和相关文件起草的工作。在此过程中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的大力支持,这一调研和相关文件起草过程本身其实就是一个动员过程。2001年8月,举办了软件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研讨会,并且出版了《软件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文集》。这次会议所取得的成果对加快推进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制度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2002年8月28日,信息产业部发出《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 382号文),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推行项目经理制度。
    为了叙述的方便,此处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为《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首先界定了此处所指的项目经理的含义,指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并且分别列出了这三个级别的评定条件。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和职业范围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其资质的申请及审批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就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具体规定。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发布以后,信息产业部首先抓的就是项目经理培训。广大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积极响应,踊跃报名:参加培训班的学员态度认真,兴趣盎然,在实践总结和理论提高方面都收获颇丰。项目经理培训确实促进了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向深入发展,为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增添了有力手段,也为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创造了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人员的资质评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7年12月7日颁发了《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计资[2007] 8号文),2008年6月3日补充颁发了关于《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的补充通知》(信计资[2008] 7号文),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原需提交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现改为须提交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从2008年5月30日起,申报项目经理资质,原需提交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现改为须提交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3.3 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3.3.1 在实施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的基础上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以质量为中心的信息系统工程控制管理工作是由三方—建设单位(主建方)、集成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工合作实施的。这三方的能力和水平都会直接影响到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所以,在1999年,信息产业部开始酝酿推行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的同时,也明确地把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的有关筹备工作作为1999年的重点工作。但是,考虑到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不仅对提高系统集成企业的核心能力、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而且是实施工程监理制的一项基础性、前提性工作,于是信息产业部还是从行业自律入手,首先抓好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的实施。

    系统工程监理与系统集成是性质不同的两类业务,所以,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与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有很大差别。例如,当1999年筹划推行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的时候,我国的系统集成业已经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并且正在迅速成长的行业,而当时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可以说还没有真正形成,我们在筹划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的同时也肩负着培育这个行业的艰巨任务,这就决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的难度较大;但是,另一方面,只要我们保持清醒头脑,注意及时发现问题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就能使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这个行业在它起步和发育成长期就处在规范化的良好的环境中。

3.3.2 确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体系框架
    在进行了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和文件起草等项工作之后,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11月28日发出《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信[2002]570号)。发布该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信息产业部在其中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该暂行规定发布的意义是:初步确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体系的框架。


    信息产业部2003年3月26日发出《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文),所发布的这两个管理办法与信部信[2002]570号文相配套,自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开始驶入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3.3.3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条件
    工信部信[2003]142号文件所发布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阐明了甲、乙、丙各级监理单位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于推动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为了使监理企业资质认证更具可操作性,使监理企业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有更明确的努力方向和更具体的奋斗目标和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于2004年5月11日发出《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 010号文)。010号文件从综合条件、业绩、监理能力、人才实力四个方面共计18条描述了甲、乙级监理企业的等级条件;对于丙级监理企业,其条件虽然也覆盖了上述四个方面,但简化为10条。
但是,鉴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申请监理资质的企业与《评定条件》的要求尚存一定差距,为使这项工作稳步推进,经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的同意,2004年5月11日,又发布了《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决定设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进行过渡。申请省市临时资质,按照丙级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申请部临时资质,按照甲、乙级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对于临时资质的评审和审批原则上依据《评定条件》,对其中部分条件在评审时适当进行了放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管部门的作用是加强“引导、规范、监管、服务”,而信息系统工程的突出特点是投资和风险都很巨大,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与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制度需要与时俱进,同时也要考虑发挥市场经济中市场的力量,因此,研究与探讨国际上IT治理与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相对完善的信息系统工程监审制度,规范信息化建设市场的秩序,保证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降低风险,提高信息系统工程的效率与效益,培育高素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加快推进我国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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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轻叶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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